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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享发票在使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录入: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2/1/4
摘要: 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今天要分享的是发票在使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国外发票入账问题、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正确处理、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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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今天要分享的是关于发票在使用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一起来详细了解吧:

  1、国外发票入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正确处理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没有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上很多企业有无据支出证明入账,但税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但买东西等没有发票,会计可以入账,税务不承认。

  5、旅行社开具的发票的风险问题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到底有没有风险呢,税务上风险小,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但工商局现在关注,所以不要出现商业贿赂就可以。

  6、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要不要登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告诉大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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